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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规划局办事指南

第一篇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选址审批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选点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规划局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范围,办理建设用地选址审批手续。

    1、必备材料

    (1)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

    (2)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

2、审批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将申请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用地管理科。

2)审批

①经办人审查申请选址项目的资料,同意用地选址的,提出建设用地选址方案,具体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划出规划用地红线。不同意或暂缓办理,或需批转、协调解决的,拟文函复,重要项目需要请示市政府的,提出选址意见或建议,待市政府批复后再作安排。

②科长对建设用地选址方案进行审核,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用途、要求进一步做好技术把关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③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对科室选址意见全面复核,在明确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条件下,作出建设用地选址审批。

    (3)审批结果

    经审批同意建设用地选址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建设用地管理科领取选址意见书和规划选址红线图,该意见书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不同意建设用地选址的,拟文函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凡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必备材料

    (1)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3)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4)规划设计要求

    (5)总图批复或市规划局批准的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

    (6)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

    (7)交款通知

    2、审批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将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用地管理科,受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申办必备材料送交科长作任务安排,按规划要求提出办理要点。

    (2)审批

    ①经办人根据已审批的规划文本、规划设计要求或有关技术指标规定,审查用地界线、范围、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及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发现与总体规划相冲突的及时退档并函复建设单位。

    ②科长对经办人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③分管副局长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条件予以审批,特殊问题报局长审定。

    (3)审批结果

    经审批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日期内到综合管理科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规划红线图。不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拟文函复。

第二篇  建设用地合作、出让、转让规划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需进行合作、出让、转让的,必须经市规划局审批。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权属转让手续。

    1、必备材料

    (1)用地合作、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2)出让土地单位用地批文及用地红线图

    (3)受让或合作单位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规划审批表

    2、审批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土地使用权合作、出让、转让的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用地管理科,受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申办必备材料送交科长作任务安排。

    (2)审批

    ①经办人主要对用地的界线、范围、使用性质、规划设计平面图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初步审批意见。

    ②科长对经办人作出的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③重要项目报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拟文报市政府确定。

    3、审批结果

    经审批同意建设用地合作、转让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到综合管理科领取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规划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同意建设用地合作、转让的,拟文函复。

第三篇   永久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在办妥一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拟建的建设项目地域1/500地形图或批准的规划总图三套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文和土地权属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1)所有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对。

    (2)地形图或规划总图必须能反映拟建建设项目地址周围现状。

    (3)旧城区改造项目必须附批准的该旧城区改造修建性详规总图。

    2、审批程序

    (1)受理登记

建设单位将所报项目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工程管理科,交接待人员登记。接待人员将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造册登记,发给立案登记回执。

    接待人员将报建材料移交科长,由科长指定经办人。

    (2)审查、审批

    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踏勘现场,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间距、退道路红线、建筑形式、交通组织、配套设施、消防安全、停车位指标等各方面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相应的量化指标。

    科室领导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提出相应的处理和建议,复杂的或重要的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局业务例会或市政府审批。

    经办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建筑红线图和建筑设计要点,由报建单位交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经办人员按有关程序对建筑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结果对建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审定后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经办人员审查施工图,确认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申请表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资料由经办人员移交综合管理科。

    3、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批建的建设单位凭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缴费发票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领取工程放线通知单,并现场放线定位。

    (2)经审查须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可再次申请报建。

    (3)经审查不同意建设的,由规划局函复。

第四篇   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进行临时工程建设的,须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申请报告

    (2)拟建临时工程项目地域1/500地形图三套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批文和土地权属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核对。

    (2)地形图必须能反映拟建临时工程地址周围现状。

    2、审批程序

    (1)受理、登记

    建设单位将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工程管理科,交接待人员登记,发给立案登记回执,由科长指定经办人员。

    (2)审查、审批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踏勘现场,提出审查意见。

科长根据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视技术复杂程度报总工、局领导、局业务例会或市政府审批。

经办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出具建筑红线图及建筑设计要点,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重要地域或临时工程建筑方案应报规划局工程管理科按有关程序审批。

经办人员审查设计图纸,符合要求的发出缴费通知,并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根据申请表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经办人员将资料移交综合管理科。

    3、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建设的,建设单位凭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缴费凭证到综合管理科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领取放线通知单,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放线定位。

    (2)经审查须修改完善或补充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可再次申请报建。

3)经审查不同意建设的,由规划局函复。

第五篇   室内外装饰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房屋外装修工程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室内改建装饰工程均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饰)》和有关批文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或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总平面图或地形图(1/500)二份

4)现状建筑平、立、剖面图(复印或蓝图一份)

5)建筑装饰图纸(平、立、剖面图,应标明选用材料和具体做法,彩色渲染图照片)

2、审批程序

1)受理、登记

建设单位将必备材料送市规划局工程管理科,接待人员受理登记,发放回执,科长指定经办人员。

2)审核、审批

经办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踏勘现场,审核报送资料,对装饰后建筑对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保、周边环境影响作出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科长根据经办人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重要的报局领导或局业务例会或市政府审批。

经办人根据审批意见,提出装饰要求,审查设计图纸。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图纸,送经办人审查。

经办人审查设计图纸认为符合要求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饰)》申请表和缴费通知单。

建设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规定缴纳费用。

3、审批结果

1)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凭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缴费凭证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装饰)》。

2)经审查须修改或补充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可再次申报。

3)经审查不同意的,由市规划局函复。

第六章  扩建、改建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1、必备材料

1)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计划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图(复印件)

4)1/500拟建项目地域地形图(须反映周围现状,需三套)

5)原建筑物《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原建筑设计图(总平面蓝图一份,平、立、剖面图一套,复印件装订,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

2、审批程序和结果

    同永久性建筑工程规划审批程序相同。

第七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申请市规划局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凭通知单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能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必备材料

①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②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单

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原批准的设计图集

⑤工程竣工图纸

2、程序

1)接待人员受理:接待人员审查必备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符合要求的发给回执,按规定时间将档案转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查:经办人员根据批建档案,审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审批要求,指出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3)科长审核:科长审核经办人审查的全面内容,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局领导决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转法规科处理。

4)主管局长审批:一般情况,主管局长决定是否批准,如批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不批准,由科室拟文通知建设单位,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5)发证:根据审批结果发出手续费通知,收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结果

1)如批准验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如要进行补报建,办理补报建手续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先由法规科处理完毕后,再交综合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篇  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1、受理

建设单位持市政管线工程申请报告和年度计划到测绘管线科进行报建,测绘管线科受理登记后,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该工程规划审批所必须的有关资料。

2、现场踏勘

经办人经过现场踏勘后,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持写有初审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乙)》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办人综合初审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按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审查,经研究同意后,划定初步红线,供工程设计用。

3、设计审查,发放审批单

工程设计完成后,请建设单位或委托有关部门搞好设计审查工作,经办人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本对初步红线进行修改,划定正式红线,写出审定意见,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乙)》,同时督促建设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施工放线

建设单位凭审定后的红线图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乙)》向市规划信息中心申请施工放线。

5、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完成后或埋设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及时通知测绘管线和综合管理科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准备好详细、准确的竣工资料。

6、发证

建设单位凭红线图、规划审批单和竣工资料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篇  各县(市)区建制镇、集镇规划编制的审批程序

一、建制镇、集镇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按2000年2月14日建设部发布的《村镇编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建制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湘建[1998]规字第352号执行)。

二、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设镇(或集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一式五份),并填写《建制镇(或集镇)规划规模核定申报表》(一式五份),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商计划、国土部门核定(核定表格按湘建[1997]规字第301号文件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规模进行审查并批复。建制镇和集镇总体规划必须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1)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2)镇(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决议;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

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划规模核定的批复;

5)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及规划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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