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
第三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办公场所、规划局网站上需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要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
第五条 经办人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程报建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应即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经办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建设工程规划报建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第六条 工程报建项目,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公共利益,依法需要组织招标、听证、方案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依法需要组织招标、听证、方案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八条 经办人接收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材料后,应核实材料、组织现场勘查、审查技术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部门负责人、局主管领导、局业务例会、市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受理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受理通知书》,出具建筑红线图和建筑设计要点;不同意受理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报建不予受理通知书》。且自接收报建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其他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依据建筑红线图和建筑设计要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及时将方案和施工图送经办人审查,依法需要招标和组织方案评审的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办理。设计、招标、方案评审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立即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持申请表和设计图纸分别征求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交纳有关税费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做出准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的,应及时计算相关规费,督促申请人如数缴纳,需按照政策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制作《变更、撤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 实施工程审批、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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